失业保险是国家在一定期限内为失去工作的职工提供物质帮助和就业培训、就业指导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是国家为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两者都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
失业保险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相互配合的。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99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失业保险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根据上述规定,城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不管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就能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管其是否重新就业,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