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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工伤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3-03-20 16:40: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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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保险?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或工作中的负伤,由于执行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对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因工负伤。社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

1、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保险?

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或工作中的负伤,由于执行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对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因工负伤。

社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之一。是向法定范围的劳动者补偿其因工伤或职业病而导致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由国家或企业单位对其生活给予一定物质保障的补偿制度。包括因工伤亡所造成的个人直接经济损失和预防、治疗、护理、康复以及疗养的费用。

工伤保险有四个基本特点:一是强制性,工伤保险由政府强制执行,在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二是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三是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伤亡事故后,对其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四是互助共济性,是指通过强制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基金。

我省目前实施社会工伤保险的主要政策依据是: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哪些企业、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的劳动政策,工伤保险法规也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办法另行规定。

《条例》所列被保险人,无论本地或外地城乡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保险人只能在单位所在地参加一份工伤保险。

总而言之,根据我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同时员工应主动监督单位是否办理了工伤保险。

3、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是否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是否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例如:某单位一名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致残,该单位认为虽然他是因工致残,但该临时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个单位的看法实际上是错误的。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的,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所以,用人单位必须为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若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时,企业应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工伤保险的范围是什么?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单位缴交工伤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规定,工伤保险费率是参保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率。工伤保险的费率与其他险种的费率存在一些不同的特点:一是保险费全部由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二是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行业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频率分别确定和调整;三是工伤事故具有“突发性”而难以预测,因此,提取的基金留有必要的储备。因此,工伤保险是根据参保单位生产作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风险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缴费。

所谓差别费率,就是社会保险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不同行业或单位所面临的工作环境而可能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程度,测定具体的缴费比例,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单位按所属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1.5%逐月缴交。

而浮动费率,则是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社会保险部门可根据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工伤事故率、收支率(即实际发生工伤保险费用占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以及其他评估标准,适度调整其费率,从而促进单位注重安全生产,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

6、哪些职业病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关于职业病,大家通过日常的媒体宣传,会有所了解。但是是不是所有的职业病都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呢?职业病从广义上讲,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由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它主要取决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强度(数量)、人体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时间和强度及个体因素、环境因素等几个方面。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即为职业病。一个国家的职业病法定范围及认定,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颁布和执行的。一般属于工伤保险范畴的职业病指的是法定职业病。

我国现有的职业病分为9大类99种,9大类是: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工伤认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因工造成的,还是非因工造成的事实。职工负伤、残疾或死亡,是否是工伤?这是解决工伤问题的前提。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