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提取申请表、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一手房: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或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银行划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房管部门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拍卖房: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凭证。
(4)异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个人还贷款证明或供楼存折。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1)建造、翻建住房:规划、建设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2)大修住房: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意见书、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结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4、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支付费用凭证。
5、离休、退休:提供离休、退休证件或劳动人事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6、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7、户口迁出揭阳市或出境定居: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8、非本市户籍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本人的社保转移单(或社保参保凭证)等证明材料。
9、失业或下岗(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辞退人员),二年后未再就业:失业或下岗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开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
10、调离本市并已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调令(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或接受函。可采取账户异地转移方式将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的方式办理。
1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书面申请及单位意见。
12、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温馨提示:夫妻提取申请时需提供结婚证、夫妇双方身份证及上述相应提取情形有关证明材料。